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住(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籍: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三旧、旧城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三旧、旧城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为准。
甲方(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现房销售备案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号为。
第三条 乙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个 ,非封闭式的个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乙方(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该商品房楼盘未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甲方(出卖人)或其委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买受人)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区域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回执编号为。
物业买 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标准为,方式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回执编号。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房价款总额:(小写)元。
1 、该商品房按套内面积出售,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 、该商品房按建筑建筑面积出售,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 、该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未完成产权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销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 、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误差),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为±3% 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乙方(买受人)有权退房。乙方(买受人)退房的,甲方(出卖人)应当在乙方(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乙方(买受人)不 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乙方(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返还乙方(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双倍返还乙方(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2 、按套(单元)计价的,如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本数),维持总价款不变;面积误差比超过3% 的,买卖双方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贷款方式付款。乙方(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 。
商品房预售,乙方(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为,专用帐户 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 乙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买受人)按日向甲方(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日后,甲方(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乙方(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乙方(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买受人)按日向甲方(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 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乙方(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乙方(买受人)原因导致乙方(买受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机构未能订立贷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机构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贷款金额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乙方(买受人)应在日内自行筹款一次性付清或自行筹款补足差额贷款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2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
(3 )其他方式:
3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买受人)使用。
甲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乙方(买受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 甲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出卖人)按日向乙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日后,乙方(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甲方(出卖人)应当自乙方(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乙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出卖人)按日向乙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乙方(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乙方(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应在乙方(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 日内全额退回已付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甲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出卖人)承担。
由于乙方(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买受人)有权要求甲方(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 、甲方(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甲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 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甲方(出卖人)应协助乙方(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因甲方(出卖人)的责任,乙方(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 、乙方(买受人)退房,甲方(出卖人)在乙方(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买受人)损失。
2 、乙方(买受人)不 退房,甲方(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关于产权登记的其他约定:
1 、本商品房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乙方(买受人)委托甲方(出卖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登记。
2 、乙方(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先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买受人)】【乙方(买受人)委托甲方(出卖人)】及抵押权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4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 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登记失效。
5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同时办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
6 、是否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是】【否】 。
7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出卖人)自商品 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甲乙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配套房屋和配套设施的范围和所有权;
4 、关于车位、车库的租售、附赠的约定:
租售、附赠方式:
销售公告形式:
最高售价:发售时间:购买期限:
最高租价:发租时间 : 承租期限:
其他约定 :在本条“关于车位、车库的租售、附赠的约定”中约定需要购买或者承租车位、车库的,合同中应约定车位、车库的最高售价和最高租价,发售、发租时间 及购买、承租期限等内容。乙方(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购买、承租车位、车库,或者约定不需要购买或承租车位、车库的,视为该乙方(买受人)对车位、车库的需求已经满足。
5 、。
第十八条 乙方(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乙方(买受人)使用期间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破坏及损失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3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选择】【不选择】 甲方(出卖人)承诺如因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变化导致住宅确权面积增加的,不向乙方(买受人)收取所增加的住宅面积部分的房款,甲方(出卖人)也不得以上述面积结算问题单方提出退房要求。(本条款只适用于可能存在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变化的套型,如无此情况,不需约定)
【选择】【不选择】 乙方(买受人)【及】购买原编房号为的房屋,依上述购房人申请并委托甲方(出卖人)合并登记为,今后不再办理分割。(本条款只适用于同层同梯相邻可共同使用的套型,按规定可由购房人自愿申请合并登记的情形,如无此情况,不需约定)
【选择】【不选择】 乙方(买受人)购买该车位(车库),为已购本项目幢号房屋的乙方(买受人)家庭所购买。(本条款适用购买车位(车库)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四份,分别为甲、乙、丙、丁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备案后,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出卖人)一份(甲本),乙方(买受人)一份(乙本),当地商品房登记备案部门存一份,发证机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由甲方(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否则,甲方(出卖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出卖人)(签章): 乙方(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商品房登记备案部门(盖章):
登记备案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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