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全文3篇

时间:2024-10-08 22:59:47 作者:皮皮侠 字数:24484字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全文3篇 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品鉴。

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全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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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公司的会计处理: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3500)元

  减:股票的公允价值元

  债务重组利得7500元(-)

  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元(计入股本)

  股票公允价值与面值差额(-)元(计入资本公积)

  1)借:应付票据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7500

  2)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88(×%)

  贷:银行存款288

  深广公司会计处理:

  取得红星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288=元

  债务重组损失=-=7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7500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288

(三)修改债务条件

  1、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例4:深广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红星公司,价款元(含增值税)。按双方协议规定,款项应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付清。由于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红星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付深广公司。经协商,于2007年3月20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深广公司同意豁免红星公司债务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起一年后付清;债务延长期间,深广公司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与债务本金一同支付。假定深广公司和红星公司均以未来收到或支付现金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深广公司为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为元,现行贴现率为6%。

  红星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算重组债务利得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元)

  将来应付金额=(-)×(1+2%)=(元)

  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即债务的公允价值)

=×=元(查表得复利现值系数)

  债务重组利得为(-)=元。

(2)账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②重组日后一年,红星公司偿付余款及应付利息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深广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算重组债务损失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元

  将来应收金额=×(1+2%)=元

  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即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元

  债务重组损失=-(-)=元

(2)账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

②重组日后一年末红星公司偿付余款及加收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财务费用、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四)混合方式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原则进行处理。

  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原则进行处理。

  例5:深广公司持有红星公司的应收票据面值为元,票据到期时,累计利息为5000元。由于红星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与深广公司协商,同意红星公司支付元现金,同时转让一项无形资产以清偿部分债务。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元,其中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元,已经摊销金额为元,没有计提过减值准备,无形资

  产的公允价值均为元,两项合计偿还债务元,红星公司因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为6000元。剩余债务为元(-),免除元,其余部分延期两年清偿,每年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为6%。假定6%的利率是债务重组双方认可的最低报酬率,且不考虑其他税费。

  红星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算债务重组收益及资产转让损益

  债务重组日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元(+5000)

  减:支付的现金元

  转让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元

  支付的相关税费6000元

  未来偿还债务的现值为元(注:因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同)

  债务重组收益-(+)-=元

  转让资产损益-(-)-6000=-元

(2)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损失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深广公司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损失---=元

  借: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详见教材第九章流动负债P198-204.

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全文2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就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采用账面价值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以及会计核算存在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 探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

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可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很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然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如在判断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价标准,却采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务重组条件下,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采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务重组会计的合理性。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量的货币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准则把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导致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同时,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即债权人承担了公允价值引入条件下理应在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

采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务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入了窘境。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由于未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应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情况,其会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不利于真实地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对解决企业间债务的拖欠问题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债务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饮鸠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愈加陷入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难以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加长了货币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损失。

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使债务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务压力,债权人可加强巩固与债务人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债务方企业的未来收益。但这种方式会使债权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计上难以确认和计量。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

  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入“递延损益”,并分期转入以后各期。对于债务转入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

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入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入“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有时,采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上。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入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加强债务重组中的税收管理

  对于债务重组的涉税行为,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如具有盈利的债权人企业,与作为关联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的重组损失减少了利润总额,少交了所得税;而债务人把重组收益计入了资本公积,并未增加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却增大了企业资本。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完全可能根据避税需要,随意相互重组,从而使关联企业既增大资本又少交了所得税。因而,笔者建议:

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防止债权

  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税前利润,逃避所得税;对债务人的重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各级税务部门应认识到债务重组行为对实现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对企业合理的债务重组应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遏制一些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以避税为目的的随意重组行为。

加快《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政策的协调性,使债务重组行为有法可依。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重组行为,并提高纳税意识。

  作者:史春波(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

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全文3

  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为避免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刚性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实践中,负债企业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申请破产。其二就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上下的债务重组两种。本文中的债力重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成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下几种:(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而且,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6)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企业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负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