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项目材料3篇(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金),以供借鉴。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项目材料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需附送的材料清单: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组展机构邀请文件、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2、参展人员(国有企业)的出国任务批件或(其他企业)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出入境记录;
3、与组展方签定的展位合同或摊位确认函、收费清单;
4、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5、支付展位费用外汇的银行付汇凭证。
二、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组展机构邀请文件、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2、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或摊位确认函及公共布展的搭建合同;
3、实际发生展位、布展费用的合法凭证;
4、项目组织单位支付展方费用外汇的银行付汇凭证;
5、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参展企业支付给组织单位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2、取得认证的证书;
3、项目实际发生认证费用发票;
4、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的认证资格证。
四、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2、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
3、项目实际发生检验检测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4、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专利申请项目:
1、涉外专利申请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或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3、国际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4、项目实际发生的申请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1、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制作合同及制作的实物;
2、项目实际发生翻译及制作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3、委托制作单位的业务资质证明材料。
六、电子商务活动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开发制作单位、营销服务商的合同及网址等;
2、创建企业网站项目创建的公司网站ICP备案信息;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4、开发制作单位、营销服务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
1、路牌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及广告照片;
2、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及广告原件;
3、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及声像资料;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八、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1、出国考察人员(因公)的出国任务批件;提供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2、提供机票(或机票电子行程单)以及购票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3、出国考察报告;
4、申请单位出具出国考察人员的员工证明书。
九、境外投(议)标项目:
1、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证明,公开发布的招标项目文件及所购置标书封面;
2、与项目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
3、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复印件及考察报告;
4、提供机票(或机票电子行程单)以及购票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十、企业培训项目:
1、培训会议通知及培训资料;
2、会议工作照片;
3、项目实际发生会务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4、参会企业签到表。
十一、境外并购项目: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或证书或备案文件);
2、项目申报单位与收购的技术或品牌机构的合同;
3、收购的境外技术或品牌的证明文件;
4、项目实际发生收购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
外文资料请在相关条目作中文注释。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验证原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项目材料2
附件4: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常见问题
一、在线申报常见问题
1、资质审核及公示
新企业进行在线注册后,商务局会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并进行公示,如企业信息填报不全或有误,将不会审核,请确保信息填报完整和准确。填报人信息(务必填写项目申报人员、手机号码)、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海关编码、银行开户行(**银行**支行)、银行户名(企业名称)等栏目请认真如实填写。企业资质公示后,则无法自行修改信息。如需修改,请填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联系单(附件3)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2、用户名、密码
用户名由系统根据企业注册信息自动生成,江阴企业一般由“+组织机构代码”构成。密码由企业注册时填写,请妥善保存;如有遗忘,可联系商务局进行密码注销,注销后的密码为8888。由于全市中小企业数量多,为保证申报工作顺利开展,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密码。
3、拨付申报
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方可进行拨付申报。申报内容可选择暂存或提交,暂存或提交后审核端未受理都可进行修改,受理后则无法进行修改。
4、网络问题
由于系统稳定性和登陆时间限制等问题,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网页会显示“未登录或”,可采取方法1:即报即存,对于项目小结等较长的内容,可采用在WORD文档中输入,选中按“ctrl+c”,在系统中按“ctrl+v”进行复制粘帖;方法2:在系统中申请电子密钥。
二、纸质材料常见问题
1、公章和财务章不全。中小开项目要求所有纸质材料每页盖公章(包括封面),涉及费用的凭证和票据(如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汇凭证)需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方型财务印章,而非财务科公章)。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执行单位不一致。
项目实施单位、付款单位、申报单位需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3、发票金额与其他材料不一致。
发票金额与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必须一致,如有不一致需注明理由或附相关证明材料。
4、现金及个人账户支付项目不支持。
所有由现金直接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的项目均不支持。
5、税金不予支持。
所有申报项目不包含税金,必须把税金扣除后进行申报。
6、材料装订问题。
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材料必须按照通知申报材料要求的顺序排放,表头向左,左边两个钉,规范装订。
7、复印件不清问题。
申报材料如有复印件不清晰,必须携带原件进行审核。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项目材料3
财企[201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