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4-04-07 17:18:49 作者:皮皮侠 字数:22901字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集团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3篇(总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阅。

集团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1

  关于所属子公司财务支出的暂行规定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

  为了规范子公司财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落实出资人地位,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权益最大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xx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月报表反映的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储备物资与财务账面一致。

  第二条子公司应按xx公司规定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应按季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于每季结束后20日内,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xx公司。

  第四条对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奖惩。

  第五条子公司应立足于盘活资金,如确需生产经营需要,在按规定程序报xx公司批准后,才可筹集资金。

  第六条子公司应按xx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确保资金可控、在控。

  第六条子公司应高度关注资金风险,不得向外出借资金,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子公司的土地、房屋、重要建筑物等资产的处臵报xx煤业公司批准。

  第八条工资及奖金按照公司规定发放,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执行标准报xx煤业公司批准后执行,工资分配方案和每月工资表报送xx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公司依据《经济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特别对yy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支出做如下规定,zz有限公司等其他子公司比照执行。

  一、报销及借款的审批权限

  1、物资采购计划。10万元以下由物资总监签批执行;10万元-100万元先经物资总监签批后,上报yy公司总经理签批,经董事长签字执行;100万元以上,逐级签批上报xx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2、所有签订的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协议、预算、决算等。50万元以下,由yy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经董事长签字执行;50万元以上,逐级签批上报xx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3、工程款。由工程部经理依据工程预算、合同按规定付款比例签字确认支付金额,其中:10万元以下款项,由主管工程副总签批;10万元—50万元以内有yy总经理审批后,经董事长签字执行;超过50万元,逐级签批上报xx公司总经理审批。

  4、物资采购款及生产急需用款。由供应部经理依据购销合同、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价格申报表等签字确认支付金额,其中10万元以下款项,有物资总监签批执行;10万元—100万元以内逐级上报yy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经董事长签字执行;超过100万元,逐级签批上报xx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5、厂群赔偿款。由厂群部经理依据赔偿标准及赔偿协议,签字确认支付金额,50万元以内款项由yy总经理审批后,经董事长签字执行;超过50万元的款项,逐级签批上报xx公司总经理审批。

  6、非生产性开支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具、办公用车等支出,2万元以内由yy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经董事长签字执行;超过2万元的,逐级签批上报xx公司总经理签批执行。

  7、非生产性借款支出。

(1)2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主管副总签批→财务总监签批后,财务执行。

(2)2000-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主管副总签批→总经理签批→财务总监签批后,财务执行。

(3)2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批→主管副总签批→总经理签批→董事长签批→xx公司总经理签批→财务总监签批后,财务执行。

(4)挂账的工程款、货款等往来款项,经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总监视资金情况签批拨付。

  二、借款的管理

  因公司业务或其他临时性需要借款时,借款单位(经手人员)填制借据,借据需注明借款用途、事项、金额(含大小写)等,经主管领导、主管副总、总经理逐一签字同意后,在财务部办理借款业务,原则上第一次借款报账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次借款。财务部要严格把关,及时督促报账,避免造成长期挂账或者坏账损失。

  三、费用及物资采购的报销

  1、差旅费:应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签字报销程序报销。如有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和票据,财务部有权拒收,不予报销。

  2、物资采购: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物资应由有关负责人和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报销人持手续齐全的发票及入库单进行报销。采购物资过程中所发生的搬运费、运输费等费用,应在办理所购物资入库时提供有关票据并计入材料物资成本中,费用不再单列。

  3、修理费:修理费是指生产设备需要在厂外部及厂内进行大、中、小修理所发生的料、工费,汽车修理费及外出修理费及外出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等。

  各单位内外修理及检修支出审批程序按公司工程建设及设备维修、检修管理规定执行。

  4、各部门费用报销要及时、准确、清楚、手续齐全,至少一月报销一次,每月底前必须将有关费用支出报销完毕,跨会计核算期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报销及借款签字程序

  1、差旅费:经办人填制差旅费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确认签

  字→财务审核票据→主管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签字→出纳付款(应先冲销以前借款)。

  2、物资采购:仓库填制入库单(保管员和经办人签字)→经办人持入库单及采购发票→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财务部审核票据→主管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签字→出纳付款(或会计记往来帐)。

  3、财务借款:经办人填写借据→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主管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签字→出纳付款。

  4、各项费用:经办人填制支款单→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财务部审核票据→主管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签字→出纳付款(或会计记往来帐)。

  五、税费缴纳和电费付款

  1、每月实现的各项税款,由财务部安排资金及时、足额缴纳,不得逾期,按标准计提的各项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付给相关单位。

  2、每月发生的电费支出,由财务部筹集资金,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时付款。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上报xx煤业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经董事长签批执行。

  第十二条月末终了10日内,xx公司组织审计组对子公司上月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认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经营业绩报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三)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涂改会计资料,不保守企业机密,为一己私利出卖自己所掌握的部分会计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以及遇重

  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和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

(六)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七)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

(八)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

(九)擅自挪用公司现金或因疏忽对公司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

(十)因工作中互相扯皮或故意推诿等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工作不力造成遭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国土等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十二)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在经营过程中修订补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集团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2

  ST中源: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年06月05日 00:00

  相关标签: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经审计、请注意保密”字样,并将财务报表中涉及的财务业绩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财务审

  计、电子远程监控等手段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年至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两次定期财务工作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核查。针对公司下达的财务检查整改意见,控股子公司应切实

  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分为财务审计、离任财务审计、专项财务审计等类型。财务审计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离任财务审计指对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的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专

  项财务审计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某一重大事项的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针对本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工作,不得采

  取推诿、怠慢、消极配合等方式对待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奖惩的重要财务依据,控股子公司应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专业审计意见,并根据其出具的审

  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本单位的财务账务和报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集团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3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财字?2009?001号 签发人:??

  关于下发《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现将《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于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二○10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下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董事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6日印发(共印19份)

????集团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权益,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派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向其下属公司委派的、对所派驻企业的资产运营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该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为所派驻企业经营决策班子成员之一,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

  第四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

  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

  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 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3、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和执行下属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下属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下属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

  2、监督和检查下属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下属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

  3、参与集团公司对所派驻企业考核方案的制定,参与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4、拟订下属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审定下属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在下属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下负责企业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负责下属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6、负责下属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奖惩和绩效考核;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第六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下属公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承担共同责任。

  2、对下属公司预算与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下属公司各项资产的保全承担监督责任。

  4、对下属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承担监督责任。

  5、对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

  6、对下属公司的内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7、对其他职权范围内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作原则、工作关系、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 第七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原则,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与监控职责上与所属公司保持独立。

  1、人事关系独立。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任命,按集团的相关制度进行聘任(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所属公司无权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2、经济关系独立。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集团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其工资、奖金、补贴、社保等费用由集团公司发放,年终由派驻企业将上述费用统一支付给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等管理费用按派驻企业的制度在派驻企业开支。

  第八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的直接管理与领导,行政上接受所派驻企业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与派驻企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如下:

  1、与派驻企业的关系:

  1)为派驻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2)行使业务监督与管理职能时独立于派驻企业总经理; 3)行政上接受派驻企业总经理的领导;

  2、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关系: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机构;

  2)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3)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提名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人选并对其薪酬提出建议,可以对当前的财务负责人提出解聘或撤换建议;负责指导和监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接受其工作述职;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当其离职或轮岗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事管理,对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和人事变动有建议权,拟定其薪酬,并按集团公司的决定起草任命、调动或解聘文件;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参与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集团公司原则上安排轮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离职时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目标管理,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企业文化、职业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保证其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第四章 工作报告与述职

  第十二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下述定期工作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

  2、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的预警报告;

  4、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

  1、对超出公司授权权限的各项经营活动及时报告;

  2、对企业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要人事变动及时报告;

  3、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和诉讼、涉税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4、对经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5、对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需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定期进行工作述职。

  1、定期工作述职分为月度、季度和年终述职。述职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安排,财务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工作述职必须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按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如计划与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格式规定的由报告人选择合适的格式,将事情清楚、明了、完整、准确的表述即可。

  2、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其他主要事项。

  3、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季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和建议等。

  4、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说明和建议等。

  5、述职报告内容必须反映派驻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虚假;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潜亏,有无呆坏账发生的可能;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可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重大政策性变化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是否有账外资金、体外循环、滥发奖金、截留隐匿收入、乱挤乱摊成本;对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